医院印章管理规定
医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印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学校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党办字〔2019〕8号)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医院印章包括
(一)医院党群印章:“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医院总支部委员会”章、“武汉理工大学医院工会委员会”章。
(二)医院行政印章:“武汉理工大学医院”章、“武汉理工大学医院余家头分院”章、“武汉理工大学珞南街(杨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武汉理工大学杨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办公室” 章、“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三)医院业务专用章:医院财务专用章、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专用章等冠以院名的业务专用章。
(四)院领导公务名章:院领导签名章等。
(五)其他经医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缴销
第三条 医院各类印章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在学校指定单位刻制。审批程序如下:
(一)医院党群、行政印章,依据机构设置等相关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二)医院工会印章,经校工会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由校工会负责刻制。
(三)医院原则上不刻制内设机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确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的,经用印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及分管党政日常管理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由医院综合办负责刻制。
(四)印章因更名、损坏、遗失或被盗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按相应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重新刻制。
第四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属无效印章。
第五条 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刻制医院各级各类印章。
第六条 医院各类印章必须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后方能启用或销毁。
第七条 重新刻制印章的,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用印单位须及时将旧印章缴回印章刻制单位,统一交学校党政办,再由公安机关指定单位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医院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处理,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医院印章禁止用于对校外签订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九条 医院印章使用基本程序
(一)用印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二)职能部门及科室审批;
(三)主管领导审批,涉及医院重大利益的合同、协议书等用印需院长、书记审批;
(四)用印要履行登记手续,当事人要填写《医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五)整理、留存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用印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对用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印审批单位须严格审核用印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印章管理单位须严格审核用印材料的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用印:
(一)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二)未按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
(三)无用印审批表或证明材料的;
(四)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五)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六)非本院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七)其他不应当用印的。
第十二条 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第十三条 医院党群、行政印章、领导签名章原则上均在医院综合办现场用印,确有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经院长、书记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负责,必须2 人同行,且应将同行人员名单报医院综合办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授权相应职能部门及科室负责管理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专人管理:印章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印章管理负领导责任。印章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章的具体管理、存放、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按照印章使用审批程序要求使用印章,拒绝不合程序、不合法等不正当用印要求。
(二)妥善保管:各类公章的使用地点在相应印章管理单位内。未经批准,不准在印章管理单位以外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因故离开印章管理单位必须妥善转交他人保管印章,下班时将印章放入带锁的专柜。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必须经印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平日应注意印章的保养维护,确保印文清晰。印章管理单位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采取包括发布印章遗失声明、注销和申请重新刻制新印章等措施,并由医院综合办及时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刻制印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印章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私刻、伪造医院各级各类印章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因保管不当造成印章遗失、被盗的,视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轻重对印章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在印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