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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17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即由医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报告、方案等。

4)医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医院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医德医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及医院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6)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7)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2、干部和医护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医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医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政策和制度,以及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医院医护队伍建设规划,职工引进、使用、培养、管理等重要事项。

3)医院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民生保障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医院发展战略与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2)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职称评定规则与聘期条件、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医院重要资产处置及资源配置与调整等。

3)医院先进典型选树、宣传的重要事项。

4)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

5)其它应当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推荐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建议惩处;

2、院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

3、院级以上干部的推荐、到校外单位挂职干部的推荐;

4、配合学校开展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及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5、其它应当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医院大楼等建设项目申报;修缮项目申报与安排;

2、国内国(境)外医学专业交流、文化交流与重要/重大项目合作;

3、不动产购置,药品、耗材等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4、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5、大型庆祝活动等重要活动事项;

6、其它需要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单项1000元以上、总价3000元以上支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受赠的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医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医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和通过。

2、应由院党总支讨论的重大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院党总支审议。

3、医院内设干部任免要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工和(或)专家意见。

三、议事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6、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抓落实。

四、保障机制

1、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4、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综合办对党政联席会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检查。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5、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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