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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4-09-30



总 则

医院党政联席会是医院研究决策工作的基本形式,是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党政协调、实现民主科学决策的主要措施。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和《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医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涉及办院方向、医护队伍建设、职工与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医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总支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医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卫生健康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医院发展规划、专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医院所属科室等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审定和执行(委托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单项1000元以上、总价3000元以上支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受赠的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方案。单项不超过1000元,总价不超过3000元的设备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论证执行;

5.对基建、维修、设备、药品、耗材、家具用品等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学校规定的集中采购额度,提出论证意见,上报学校分管领导或部门审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6.医院业务空间、设备设施等办院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专业骨干队伍建设的事项

1.专业骨干引进、培养,专科团队建设,专业骨干兼职、执业、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专业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专业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国内外科研和专业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各类专门(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其他社会兼职、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医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医院党总支会研究形成决议,并提请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医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医德医风和机关作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医院所属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为周一下午,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调整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纪检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线上会议,再随后现场会议确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人才引进、专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对事关医院职工与学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医院职工与学校师生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医院综合办公室,医院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本人直接指导的学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医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医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医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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