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医院国有资产是指医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软件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医院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护士长、资产管理员为成员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1.审议校医院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2.监督和检查本细则的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资产管理员 医院综合办或指定专职/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学校及医院资产管理的规定。2.负责医院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建立并维护资产明细台账和档案。3.办理资产的购置论证、入库、领用、调拨、维修、报废、处置等手续。4.定期组织资产的盘点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5.负责与学校实验设备管理处及后勤管理处对接,完成相关报表和信息报送。6.对各科室资产使用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使用部门)各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是本科室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本科室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和维护。2.设立科室资产台账,指定具体资产的保管人。3.提出本科室的资产购置、维修和报废申请。4.配合医院和学校完成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工作。5.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资产使用人 资产使用人对本人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直接保管责任,必须按规定操作,做好日常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购置
第八条 配置原则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急需、资源共享、厉行节约、绩效优先”的原则,优先考虑更新换代、功能提升和诊疗急需的设备。
第九条 购置流程 1.申请: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预算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向医院资产管理员提交下一年度的《资产采购预算表》,需详细说明购置理由、性能要求、预估价格等。2.论证:医院应对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国家规定配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国家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3.审批:资产管理员汇总整理后,按医院的采购流程报批。4.采购:严格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
第四章 资产验收、入库与领用
第十条 验收 资产到货后,必须组织验收。由资产管理员、使用科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供应商共同参与。 1.核对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金额等是否与合同一致。2.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是否齐全。3.进行安装调试和性能检测,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4.填写《资产验收单》,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按合同条款办理退、换货或索赔。
第十一条 入库与建账 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建立资产卡片和电子台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确保“一物一卡”,信息准确。
第十二条 领用 使用科室办理资产领用手续,明确保管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及时更新资产使用状态和存放地点。
第五章 资产使用、维护与盘点
第十三条 日常使用 资产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维护保养 1.日常保养:由使用科室和使用人负责,保持设备清洁、整齐、安全。2.定期维护: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校准。3.故障维修: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报告,办理报修手续。严禁私自拆卸和维修。
第十五条 盘点清查 1.日常盘点:各科室每季度应对本科室资产进行一次自查。2.年度盘点:每年年末,由医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全面的资产盘点,确保账、卡、物三相符。3.结果处理: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编制资产盘点报告上报学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变更 使用人因退休、调动离岗时,须交还其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办公室确认新的资产使用人后,原使用人在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中提交领用人变更申请,经现使用人确认后,资产管理员审核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资产调拨 闲置资产可由使用人或使用科室提出调剂申请,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调剂平台公布相关信息,校内有需求的单位现场查看资产情况,确定调用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报废 已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或无维修使用价值的资产,由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和流程报批后办理报废及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 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严禁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损坏或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武汉理工大学医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