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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0

武汉理工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树立人文关怀的服务理念。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校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的职工(包括集体所有制职工和人事代理制人员)、户籍在校的学生(不包括已毕业,户籍仍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及在本校暂住或从业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学校按规定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机 构 设 置

第八条 学校成立武汉理工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其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筹)、后勤管理处、工会、医院、后勤集团总公司、产业集团总公司、马区管工委、余区管工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武汉理工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负责管理具体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与 服 务

第十条 学校女职工、女学生办理结婚证时,须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到区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女职工、女学生生育第一个子女前,怀孕三个月内应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条 学校调进的女职工、已婚女学生、当年分配到学校工作的应届女毕业生须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学校提供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条 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生育计划内二胎的职工,严格按《关于武汉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批、办理。

第四章 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职工结婚时,给婚假三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路程假。

第十条 领取结婚证时年满二十五周岁的男职工或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女职工,另给十五天晚婚假。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 再婚给婚假三天。

第十条 婚假(含路程假)期间,按全勤对待。

十九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158天(寒暑假不顺延)

二十条 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女职工奖励产假三十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增加的假期按全勤对待。对晚育的女职工配偶,给予 10 日看护假。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满 14 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单职工每年 120 元,双职工每年 240 元;集体所有制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后勤集团总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暂停工资或其它原因停薪者,以上奖励暂停。出国留学人员按期返校者,凭人事部门证明补发出国期间奖励。

第二十条 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所在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等,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违反规定生育的,武汉市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处以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费用报销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在校医院做定期检查,校医院不能完成的检查项目,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并开具转诊单;分娩可自己选择市(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医疗费按学校医疗费报销规定的比例报销。

(二)接受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规定给予休假,假期按全勤对待,基本医疗费 100% 报销 ( 自费项目除外 ) 。

(三)对避孕失败的女职工,第一次人流手术,基本医疗费 100% 报销 ( 自费项目除外 ) ,按规定休假,假期按全勤对待;第二次人流手术,医疗费按学校医疗费报销规定的比例报销,休假按病假处理;取环和带环受孕的人流手术,基本医疗费 100% 报销 ( 自费项目除外 ) ,按规定休假,假期按全勤对待。

•  人事代理制人员奖励与处罚

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制人员的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托儿费及学费报销等相关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奖励与处罚办法执行。

第六章 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二十八条 在本校暂住或从业时间在 1 个月以上,户籍所在地不是本市城区,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称为育龄流动人口。

二十九条 育龄流动人口到本校后,归口用工单位管理。

三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到本校后,应向用工单位交验内容完备的婚育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无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须将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交各校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验证后方能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每年必须与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定《武汉理工大学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用工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与无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签定劳动合同或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按规定,单位不能评先,单位领导不能晋升工资。

•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 [2001]27 号)同时废止。

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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