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抓紧做好年度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开学以来,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在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本保险年度(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大部分学生已顺利缴费参保,但仍有部分学生未按要求缴费参保。特别是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和获得一等奖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以及休学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财务处收费与收入分配管理科缴费的学生。请各学院学工办、研究生办务必通知上述学生尽快在12月13日前办理缴费手续(参保待遇从9月1日算起),错过政府指定的参保时间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学生生病住院就无法报销,造成经济困难。此事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辅导员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继续抓紧对大学生参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做到仔细排查,及时督促未缴费参保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尽快缴费参保,确保学生的切身利益。
已参加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强军计划(登记号码为军官证)的大学生不能再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按照武汉市医保中心规定参保大学生不发医保卡,住院的有效凭证是本人身份证。参保学生享受住院医疗费和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没参保的学生不享受住院医疗费和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有关大学生医保规定、报销流程及相关知识可在校综合信息网的校医院网页上查询。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院
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大学生医保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