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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修订

发布时间:2022-08-26

学校对《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修订

(节选2015-2021)

一、2021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

(一)武汉长期住养老院职工可就近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同济、协和等转诊医院除外)就医,报销比例按对口医院报销。具体程序由医院与离退休处协同确定。

(二)扩大学校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将湖北省医保目录中特殊药品(含国家谈判类)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区分门诊、住院及在职、退休职工、学生,报销比例均为50%,离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0%。上述政策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校第三届党委第26次常委会议(2018年12月):

同意医保药品目录纳入学校医疗费报销范围,其中教职工使用国家谈判类医保药品实行自费方式。

三、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

(一)同意将武汉市第五医院(汉阳区)纳入对口医院;将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的肿瘤科调整为非对口医院科室;同济医院、协和医院住院规定为转诊医院,凡达不到转诊条件者自愿到同济医院、协和医院住院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二)同意将离休人员一次性材料费由原来的自费调整为按正常比例报销;除《省直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规定的控制类药品按个人自费5%报销外,学校规定的控制类药品按正常用药比例报销。

(三)长期居住异地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调整为与居住在武汉市的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一致,门诊报销超过3000元/年·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事先提出申请、校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异地退休人员的对口医院(公立)每人限定一所社区医院和一所二甲以上医院,由校医院、离退休处协同制定。

(四)对各类大型医用材料报销实行分类限额(限额标准由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限额内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院士医疗待遇参照离休人员、副部(省)级医疗待遇执行。

(六)对于长期居住异地且因年老多病不能回汉参加学校统一体检的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学校人均体检标准报销体检费,从学校专项体检费中支出。

四、2015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

将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第四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武汉六七二医院新增为学校对口医院;在武汉市内突发极危病人到非对口的公立医院住院的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经过学校教职代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是:从2016年1月1日起,长期(一年以上)寄住外地子女处的退休人员,门诊普通项目医疗费的报销比例调整为60%,其它特殊项目报销比例按原规定报销比例相应增加,年度报销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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