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经 2006 年第 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医疗费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鄂卫发[2001]17号、武劳社[2001]117号、鄂卫公[2002]5号、鄂卫发[2004]92号、鄂卫发[2004]440号等文件的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合理医疗,节省开支”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医疗费的管理及重大、特殊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
1. 由人事处核准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及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的人员)。
2. 符合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并按拨款标准缴足医疗经费的集体所有制职工。
3. 学校己转社会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医疗费全额转学校后方可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
4. 按照国家计划录取在册的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按学校规定享受学校医疗费的本校在籍学生。
5. 按聘用合同应由学校负担医疗费的外籍教师。
第四条 符合享受学校医疗费条件的新生,入校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并办理了校医院就诊病历,即开始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
第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在“校园卡”管理系统中注销其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信息。教职工调出学校、停薪留职、自动离职,注销病历及“校园卡”管理系统中信息。
第六条 享受学校医疗费的人员,其校内病历和“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在校内就医,违反者,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外,报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章 就诊、转诊及报销规定
第七条 享受我校医疗费的人员凭校医院病历及“校园卡”在校医院就诊。
第八条 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凡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的患者,应先到校医院就诊,未经校医院转诊者不予报销其医疗费。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者,须经校医院相关科室主任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方可转外院就诊;住院病人需经业务院长同意,并签批转诊意见或开具转外院住院转诊单,方可转院住院治疗。
第十条 校内急诊值班医生对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的急诊患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转诊,在校外遇特殊情况需急诊的患者,次日均应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及详细病历记载到校医院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转校外医院住院的患者需提供住院方备案后的回执单,方可报销;离休人员按武汉理工大学校办字【2003】4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病情需要转省外医疗单位治疗者,由对口医院写出转诊病情介绍,经校医院审核,报学校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转外地就医。
第十三条 转校外医院住院借款者,凭校医院科主任开具的转诊单和校外医院出具的入院证,到校医院办理审批、预交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及借款手续。凡不属学校医疗费报销范围的各种医疗费,学校不为其借支或垫支。
第十四条 医疗费报销
1.必备资料
(1)本人校内病历;(2)校医院转诊单;(3)本人对口医院就诊病历;(4)有转诊科室主任或校医院急诊值班医生审核签字的有效发票(急诊要出具盖有“急诊”字样的发票和急诊病历);(5)转外院取药的双处方或门诊病历有药品或治疗记载(门诊治疗);(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治疗);(7)有对口医院备案后的转诊回执单(住院治疗)。
2. 审批报销
凭上述资料,两万元以下者由校医院业务院长审核,报校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审批;两万元以上者由校医院院长审核,报校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审批;五万元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上者由主管财务校长和校长审批。
审批完毕,到医院财务室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四章 学校规定的对口医院及非对口医院
第十五条 对口医院及专科
1. 学校规定的对口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梨园医院、中建三局医院、武昌铁路中心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武汉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2. 学校规定的对口医院专科:市一医院皮肤科、市三医院烧伤科。
第十六条 非对口医院
武汉市卫生局核准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亚洲心脏病医院)。
以上对口及非对口医院界定如有变动,由学校另行通知。
第五章 学校医疗费报销规定
第十七条 普通项目的医疗费报销规定
1. 普通项目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2. 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外出实习的学生,在外地急诊的医疗费,凭派出单位证明、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发票,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3. 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转省外医疗单位治疗的医疗费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4. 自愿参加“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的学生,其住院医疗费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剩余部分(不含自费项目)再按学校规定的比例报销。
5. 学生在寒暑假回家期间,急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参加“学生健康平安保险”者由保险公司代办赔付,未参加者,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按国家月拨款标准报销。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因患病未离校者可继续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一年,但需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
6. 教职工(含退休人员)休假、探亲暂住外地者,凭门诊急诊病历和发票,按个人医疗经费的月拨款标准报销;离休人员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急诊住院的医疗费凭急诊病历,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7. 长期(一年以上)寄住外地子女处的退休人员,门诊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全年按拨款的2倍标准报销(每年限报1800元);离休人员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急、危重病人住院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8. 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的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在当地指定的1—2所公立医院就医,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在其他地方就医(包括武汉市),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报销前,发票先经离退休处审核,并予证明。
9. 按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的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报销;由于避孕失败再次做人工流产者按学校规定比例报销。
10. 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对有伤残证,但与伤残部位无关的疾病,按学校规定比例报销。
11. 肿瘤疾病和精神病不作为特殊疾病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它疾病一样,按学校规定比例报销。(鄂卫发[2004]440号文件)
12. 住院床位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副省级以上干部、院士、长江学者,套间102元/天,单人间52元/天;优诊人员和离休人员为32元/天;退休、在职人员和学生为17元/天,按上述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层流病房按50%报销。
13. 学生(不包括新生)因病休学者,第一年可在当地选一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报销,全年按国家拨款金额的10倍标准报销(全年限报600元)。
第十八条 特殊项目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 因病情需要,使用《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内的进口药品、生物制剂、免疫制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及“控制使用类”等药品在学校规定的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离休人员增加5%);因紧急抢救和特殊病情需使用“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在学校规定的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5%(离休人员增加10%)。
2. 以下项目的单项自付比例参照鄂卫公〔2002〕5号文件执行,先按规定比例单独自付后,再按学校规定的自付比例标准报销。单独自付比例如下: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 刀、γ-刀)、射频治疗、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支付25%。
(2)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个人支付20%。
(3)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个人支付5%。
(4)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支付15%。
(5)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造影X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以及≥200元的其它检查,个人支付10%(离休人员个人支付5%)。
(6)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个人支付5%(副省级以上干部和离休人员不自费)。(鄂卫公〔2004〕440号文件)
3. 严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申请审批制度。若病情诊断需要作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检查、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部位或一个器官的检查。一般检查已明确诊断的,不要重复检查,重复检查发生的费用自理。凡在一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做两次及两次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者,只能核报一次检查的费用。凡在一个部位或器官同时做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种项目的检查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其结果无明显异常者,自付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离休人员增加5%)。(鄂卫发[2001]17号文件)
4. ICU 、CCU病房按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母婴同室病房、温馨病房的床位费按医院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报销。
第六章 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医疗费报销的药品范围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医疗费报销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严格按2006年3月武汉市物价局、卫生局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费不予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以外的药品,禁止报销的中药饮片等。
第二十二条 凡超出《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武价费[2006]2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执行鄂卫公〔2002〕5号、〔2004〕440号文件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细则及国家、政府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疾病检查、治疗、鉴定费等。
第二十五条 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的人员,受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学校公派按相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前患有的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其在校期间就诊该疾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因体检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在连续休学期间一年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凡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亚洲心脏病医院除外)。
第三十条 自费明细项目由学校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医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