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医办关于将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17-03-10
省公医办关于将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收取的医疗危险废物处理费等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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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3]7号、8号和156号文件规定,现对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危险废物处理费等有关问题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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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医疗危险废物处理费,即医院对住院病人现行床位价格上每床每日提高2元和对门诊输液病人按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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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加收0.8元所收取的费用,可纳入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 | |
二、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综合医疗中心楼和协和医院肿瘤中心的住院床位费。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按规定可在基准价格(双人间每床日25元、三人间 | |
每床日20元、四人间及以上房间每床日15元、ICU病房每床日40元)的基础上根据情况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上浮之后的收费标准可作为公费医疗 | |
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医院的干部病房住院床位价格不实行上浮。此外,医院再不得加收卫生间等其他任何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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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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