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国家、个人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学校日常医疗三条途径来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筹)、教务处、计财处、医院、校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我校大学生医保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宣传发动、实施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办”),与校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大学生在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五条  参保对象为在武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普通类研究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再参加大学生医保。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再纳入大学生医保的范围。

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后,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重症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重症)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门诊重症超过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按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第三章   医疗保险保费的缴纳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缴纳,在每年9月开学时进行。其中,大学生医保参保费按政府医保中心规定的年度缴费标准执行;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的缴费标准,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给予补贴。

 

第四章   医保参保流程

第八条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每年91日至10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筹)于每年910日前将新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数据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第九条  参保费由计划财务处代收代缴,并将缴费学生信息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由大学生医保办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办理缴费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章   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条  大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9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筹)及时向大学生医保办提供有关信息,由离校学生到大学生医保办、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医保待遇自行终止。

 

第六章   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一) 普通门诊: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包括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天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梨园医院、省中医院、中建三局医院、武昌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第二精神病院(武东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等。除以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诊的非定点医院。

    (二)门诊重症: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中心审核办理。

    (三)住院: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住院可在定点医院住院(详见本条第一款普通门诊定点医院)。

第十三条  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所列医院均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章   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十四条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大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卡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本。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相关医生开具转诊单,按转诊医生的要求到指定医院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门诊治疗结束后由校医院转诊医生签字方可按相关规定报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因急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就诊。

第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须经校医院转诊后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入、出院时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医保手续。

第十七条  因医保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参保大学生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由转出医院核准。如需转到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由大学生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由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诊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报告,医保办需在大学生入院的7个工作日内,到区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大学生休学、实习、在外地学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或急诊抢救住院,应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具体报销规定按第九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办理。

 

第八章   门诊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校医院医疗费自付12%,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80%(不含特殊部分比例),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50%(不含特殊部分比例),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凭学院证明按定点医院的标准报销。

寒暑假学生急症就诊,门诊基本医疗费报销50%,报销限额40/月。休学期间门诊基本医疗费报销50%,报销限额800/年。

(二)审核报销所需材料

审核报销需提供的材料:校内病历、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就医收据(背面需校医院转诊医生签字)、处方电脑附联及检查报告单等,急诊凭加盖急诊章的收据办理。医疗费收据的有效期为24个月。

(三)大学生门诊就医需个人支付的项目及范围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门诊重症

(一)大学生患门诊重症需办理相关手续:

由大学生医保办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及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区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大学生病情鉴定由社保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符合条件者,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大学生应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二)门诊重症报销比例和限额

大学生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报销70%(就诊时只需支付自己应付部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

(三)门诊重症的医疗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0%(不含特殊部分比例)报销。

 

第九章   住院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及个人支付标准和起付标准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转院定点医院住院费、治疗门诊重症和市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200

400

800

(二)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外地医院

80%

70%

60%

按等级减少10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办法:

(一)在校医院住院按政府医保中心指定的一级医院标准执行。

(二)市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分两部分,学生个人应承担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出院时核减。出院时因医保网络原因不能核减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后90日内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交大学生医保办办理现金报销。

商业医疗保险:在办理了大学生医保减免或现金报销后,到校医院财务室办理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三)院系a在市外医院住院、本市非定点医院紧急抢救住院以及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90日内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本市以外医院)、实习证明(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院系证明(寒暑假)交校大学生医保办办理医保审核报销手续。待现金报销后到校医院财务室办理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四)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不同级别医院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医院转诊的,要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跨年度住院的,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要在每年831日结清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第十章   医保基金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的项目及范围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医保办负责检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学生医保办将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筹),追回直接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四)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学生医疗费的管理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负责解释。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邮编:430070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理工大学医院 版权所有